第十条投资工业项目的优惠政策
(一)对生产型工业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按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额度,前5年全额奖励给企业,第6-10年减半奖励。
(二)对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内资项目,或者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有关优惠政策实行"一事一议",予以重点扶持。
(三)经国家或省批准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的企业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额度,前5年按50%给企业安排扶持资金,第6年至第8年按20%给企业安排扶持资金。
第十一条投资计算机和服务外包项目的优惠政策
投资兴办计算机和服务外包项目或兴建计算机工业园(包括软件、硬件、信息服务业),在落实国家、省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市政府另行制定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投资农业项目的优惠政策
(一)属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不改变农业用途)的投资项目,投资者可按照土地流转的办法,在农户自愿的前提下,采取转包、出租、转让、互换等形式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可以通过合作制、股份制等形式与农户共同开发、联合经营。
(二)属农业领域的新办企业(包括水产、畜牧、水果、蔬菜、花卉、苗木等领域),从生产经营之日起,按企业所得税市以下所得额度前5年全额奖励给企业,第6-10年减半奖励。
(三)投资开发宜林荒山,按照"谁开发、治理、管护,谁受益"的原则明确开发经营权益,承包经营期可订至50-70年,承包期内允许使用权继承、抵押、转让;在宜林荒山开发范围内建设管理房、农产品加工经营用房等设施,其占地视为农业生产用地。利用荒山、荒坡、荒滩、荒地从事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现的税收市以下所得部分,5年内全额奖励给企业。
第十三条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优惠政策鼓励投资者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政府对投资者采用多种回报方式,确保投资者的合理收益。回报方式主要包括:
⒈政府管理的特许经营权的许可,包括政府批准的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户外广告收益及其他收费。
⒉政府管理权限内的各种规费收取的授权。
⒊政府决定的其他回报方式。
第十四条投资服务业项目的优惠政策
(一)商贸项目
世界500强企业、国内外上市企业来娄新建、扩建大型商贸项目及其他投资开发20000㎡以上且符合娄底商业网点规划的新建、扩建大型商场和专业市场,有关优惠政策实行"一事一议"。
(二)旅游项目
在娄底中心城区(含娄底经济开发区)兴建四星级(含四星级)以上或在县(市、区)兴建三星级以上(含三星级)饭店,新设立二类以上(含二类)旅行社,以及投资1500万元以上的旅游开发项目(含景区景点开发、旅游商品生产、旅游服务项目等),从生产经营之日或者获得资格认证之日起,按企业所产生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市以下所得额度,前两年按50%、第3-5年按20%奖励给企业。
(三)物流项目
年入库税收达到300万元以上的现代物流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3年内按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市以下所得额度的50%给予企业奖励。
第十五条投资社会事业项目的优惠政策
投资社会事业领域的项目,行政许可实行优先办理,政府有关部门积极做好项目的报批和上级扶持政策的争取等工作。民间资本或外来资本兴办的教育、医疗卫生、公交等社会事业项目,享受与公办社会事业单位同等的优惠政策。
第三章人力资本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实行税收贡献大户奖励政策,鼓励企业依法纳税。对年上缴地方财政"三税"(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当年入库税收增长10%以上,当年无重大纳税不良记录的企业,按当年"三税"入库增长量分档进行考核,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奖励,其中经理、厂长(法定代表人)得奖励部分的40%,企业其他成员得60%。具体标准为:
当年增长量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奖励50万元;当年增长量在1000万元-800万元(含800万元),奖励40万元;当年增长量在800万元-600万元(含600万元),奖励30万元;当年增长量在600万元-400万元(含400万元),奖励20万元;当年增长量在400万元-200万元(含200万元),奖励10万元;当年增长量在200万元-100万元(含100万元),奖励5万元。
企业"三税"以外的新增地方财政收入同样实行分档奖励,奖励的标准按企业"三税"贡献奖励标准的50%执行。
上年度奖金在次年第四季度兑现。企业次年前三季度缴税增幅低于10%的,则取消奖励。
第十七条鼓励发展职业教育。加大职业培训力度,帮助企业与市内高等职业院校建立定向技工培训机制,为产业转移项目提供数量足够、技能熟练的劳动者。
第十八条支持企业引进优秀人才。凡"两院"院士、博士、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签约来娄底工业企业工作3年以上的,从到娄底工作之日起5年内,由政府发放特别津贴。政府发给的特别津贴与本人所交纳的个人所得税等额。其配偶随迁的,根据本人的特长,由政府帮助安排合适的就业岗位。专有技术持有人签约来娄底工业企业工作3年以上的,如所持有的专有技术对全市产业结构调整或对产业技术进步有重大影响的,经认定后,可以享受上述人员的待遇。来娄工作5年以上,对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特别重大贡献的外来人士,按相关办法和程序认定后,可授予"娄底荣誉市民"称号。
第十九条鼓励科技人员发明、创新。对在开发出对全市产业结构调整有重大影响的新产品中,或对推广应用对全市技术进步有重大作用的新技术中,做出重大贡献的科技人员,由市政府根据成果的经济效益,给予重奖,并由政府人事部门向国务院申报有特殊贡献的专家津贴。对达到国际领先水平的专利技术或专有技术的持有人,以专利技术或专有技术入股在娄底投资的,从投资见效之日起5年内,由政府给予特别奖励;其奖励数额与受奖者的股权得利所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等额。
第四章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政策
第二十条对直接介绍和引进中、外企业在娄底投资项目的人士或单位(企业),市政府根据投资的性质、规模及项目成长情况给予一次性经济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