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特殊优惠政策
1、国家给予中国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政策
开发区内企业可享受增值税抵扣优惠政策。
第一条 从事生产销售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产品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50%(含50%)以上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享受生产用固定资产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政策。
第二条 纳税人发生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和实物投资)固定资产;用于自制(含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通过融资租凭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为固定资产所支付运输费等项目进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三条 纳税人当年准予抵扣的上述第二条所列进税项额不得超过当年新增增值税税额,当年没有新增增值税税额或新增增值税税额不足抵扣的,未抵扣的进税的进项税额应留待下一年抵扣。
第四条 凡2004年以及以后新办的第一条所述六大行业企业,其当年实现的增值税,即为新增值税税额。
第五条 操作方法:
季度增量退税:比照上年同期企业增值税缴纳额,采取季度增量退税的方法。
年终汇算全额退税:当年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当年实缴增值税,退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当年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当年实缴增值税,退实缴增值税额。
2、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特殊优惠政策
第一条 经济区设立企业发展基金,对特殊重大项目,根据项目贷款额度给予1%.5%的财政贴息。
第二条 经济区实行“无费区”,免收工商注册及工本费、土地登记费等费用。
第三条 经济区实行“港口开发区”政策,对于特殊重大项目,因产品出口,在开发区至港口运输费用上给与一定额度财政补贴。
第四条 经济区可出资代为企业设计、建设厂房,企业可租可购,或先租后购。
3、土地优惠政策
投资者按规定价格在开发区售让土地使用权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给予土地出让价格10%~60%的财政补贴:
(1)从签定土地合同之日起,3日内交付全部土地款的,给予10%的财政补贴。
(2)注册资本在500美元以上的项目,给予10%的财政补贴。
(3)投资密度按照国家规定行业标准,超过30%以上(含30%)的项目,给予10%的财政补贴;超过50%以上(含50%)的项目,给予20%的财政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