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性优惠政策
第一条、对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第2年免征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所得税。
第二条、外商产品出口型企业,按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先进技术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再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三条、外商从投资企业获得的利润再投资于本企业或开发区的其他企业,经营期在5年以上的,经批准,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的40%。
第四条、外商从外资企业税后分得的利润汇出中国境外,免征汇出额的所得税。
特殊性优惠政策
内资部分
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由用地者承担的征地总费用每亩8万元;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由用地者承担的征地总费用每亩6万元。用地单位一次性交纳全部征地费用后,不足部分由财政贴补。
外资部分
投资额在200万美元以上,500万美元以下,由用地者承担的征地总费用每亩8万元;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由用地者承担的征地总费用每亩6万元。用地单位一次性交纳全部征地费用后,不足部分由财政同贴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