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区鼓励软件企业在天府软件园聚集发展的扶持政策 为推动全市软件产业的发展,促进软件企业在天府软件园聚集,根据《成都市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政策意见》(成府[2004]31号),结合成都高新区实际,制定以下扶持政策。
一、范围和领域 第一条 适用范围:入驻天府软件园、税收解缴关系在高新区、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软件企业。 第二条 支持领域:外包软件、行业应用软件、嵌入式软件、数字娱乐、信息安全、集成电路设计以及高新区软件产业重点发展的其它领域。
二、资金及来源 第三条 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设立软件产业发展资金,每年不低于2000万元,并积极争取市级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
三扶持政策扶持政策扶持政策扶持政策
第四条 凡开零购买天府软件园办公用房的,按基准价出让;整层购买,按基准价优惠5%出让;整栋购买,按基准价优惠10%出让。
第五条 凡租用天府软件园办公用房的,按以下标准享受房租补贴;2005年签约入驻按15元/月.平方米补贴房租两年,第3——4年减半补贴;2006年签约入驻企业按10元/月.平方米补贴房租两年,第3——4年减半补贴。
第六条 入驻天府软件园的软件企业,免费使用国家软件产业基地(成都)公共技术支撑平台,免费获得基础性的技术支持与服务。
第七条 天府软件园内软件企业的技术创新项目,高新区优先给予立项支持,并在区级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使用上给予倾斜。
第八条 鼓励软件企业通过GB/T19000-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或CMMI认证等国际资质认证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支持企业开展CMMI国际资质认证。
第九条 鼓励大学、职业教育机构培养企业所需要的软件人才,鼓励大学与企业联合培养技能型人才。对新引进的知名软件教育机构,在场地方面提供便利;对高新区软件产业培养和引进软件人才做出重要贡献的教育机构和组织给予奖励。
第十条 对软件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给予奖励,奖励的条件与标准按《成都高新区高级人才专项奖励管理暂行办法》(成高管发[2003]19号)执行。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扩大软件出口。企业实现的软件出口(海关统计数),除享受国家的外贸出口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高新区的出口补贴政策。 第十二条 高新区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天府软件园内企业的产品和服务。 第十三条 积极帮助园内企业争取国家、省、市项目支持。 第十四条 本扶持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高新区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