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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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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简介
  辽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位于辽宁省辽阳市东南部,北距沈阳60公里,南距大连300公里,地处沈阳经济区腹地;1992年5月建区,同年9月经辽宁省政府批准为省级高新区;1999年与宏伟区合署办公;2010年11月国务院批复同意辽阳高新区升级为辽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起步区面积为4.3平方公里,规划面积20平方公里,控制面积70.44平方公里,人口12.24万人。
 
  辽阳高新区拥有中国石油辽阳石化公司、辽宁忠旺集团等一大批骨干企业;重点发展芳烃及精细化工、工业铝合金型材两大产业集群。辽阳国家芳烃及精细化工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已经被科技部批准,是世界第三、国内最大的芳烃深加工生产研发基地、国内最大的环氧乙烷深加工生产研发基地。辽宁忠旺集团工业铝合金型材研发生产基地,是世界第三、亚洲最大的工业铝合金型材生产研发基地,承接了国家一批重点项目研发工作。2010年,芳烃产业集群实现销售收入420亿元,铝合金型材产业集群实现销售收入159亿元。
地理优势

  辽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位于中国辽宁省中部、大沈阳经济区腹地,背靠千年古城辽阳,是环渤海经济圈和东北亚经济走廊的重要结点。北距桃仙国际机场仅50公里,南距海滨城市大连及大连港300公里。东依千山余脉,西接辽河平原。属北亚温带大陆性气候,四季分明,气候宜人。沈大高速公路、哈大铁路纵贯南北,辽溪铁路、本辽高速公路横亘东西,交通便利,物流迅捷。

政策优惠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乡镇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乡镇企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乡镇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纳入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合理规划乡镇企业布局,发展无污染和少污染产业和产品,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防止乡镇企业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开展农村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的环境保护意识。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加强乡镇企业环境管理,实行区域环境质量负责制,将辖区环境质量状况作为考核县、乡(镇)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乡镇企业应当制定防治污染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用清洁的生产工艺和技术,提高资源和能源的利用率。对产生的废物进行处理、综合利用或者合理处置。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企业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同同级环保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企业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管理。
 
  第六条环保部门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企业的环境保护情况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人员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
 
  第七条对在乡镇企业环境保护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环境污染的集中控制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划定乡镇企业集中建设区,使乡镇企业在地域上逐步实现相对集中。
 
  第九条乡镇企业集中建设区不准建在城镇和村屯主导上风向和居民生活区、文化教育区、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
 
  第十条建设乡镇企业集中建设区必须进行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未经审查批准,不得实施建设。
 
  第十一条在乡镇企业集中建设区内实行污染集中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浓度控制相结合的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量。
 
  第十二条新建的乡镇企业,应当建在乡镇企业集中建设区,实行环境污染的集中控制。
 
  已建成的对环境有污染的企业,由县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迁入乡镇企业集中建设区或者转产、停产、关闭。
 
  第三章防治环境污染
 
  第十三条禁止乡镇企业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生产工艺进行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铅锌、炼油、选金和农药、漂染、电镀、石棉制品的生产。
 
  采用其他生产工艺进行前款所列项目生产的,以及制革、制浆造纸、染料、重烧镁和重污染化工等项目生产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经省环保部门批准。
 
  禁止乡镇企业开采放射性矿产资源、利用放射性同位素生产各类制品。
 
  第十四条乡镇企业从事农业综合开发、森林开发,交通及水利工程建设、风景资源开发、矿产资源开发、动植物资源开发,荒地、草原和湿地开垦等影响环境和自然生态的建设项目,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防治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并保证防治污染设施正常运转。防治污染设施停运,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凡经省、市、县环保部门审查认定,确需配套建设防治污染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项目开工前向审批该项目的环保部门缴纳“三同时”保证金“三同时”保证金按照项目中防治污染设施投资额的一定比例分段计算,合并缴纳。具体标准为:
 
  (一)投资额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照30%缴纳;
 
  (二)投资额超过5000元以上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0%缴纳;
 
  (三)投资额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0%缴纳;
 
  (四)投资额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5%缴纳;
 
  (五)投资额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照2%缴纳。
 
  第十七条“三同时”保证金按照下列规定分期返还:
 
  (一)防治污染设施土建工程全部结束后,建设单位可申请返还保证金全额的60%;
 
  (二)建设项目竣工后,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返还剩余的保证金及利息;
 
  验收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完善,完善后返还剩余保证金及利息;建设项目竣工半年后防治污染设施经验收仍不合格或者仍未经验收的,保证金的剩余部分,转入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
 
  环保部门接到乡镇企业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前款规定将保证金及利息返还企业。
 
  第十八条排放污染物的乡镇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排污许可证,缴纳排污费和超标准排污费。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治理能力的乡镇企业。
 
  转移对环境有污染的生产设备、工艺、原材料的,转移单位或者个人必须负责防治污染设施的配套建设;接受转移的企业必须在接受转移前向所在地环保部门提出申请,未经环保部门批准,不得接受转移。
 
  禁止乡镇企业采用国家已明确规定淘汰的生产设备。
 
  第二十条严禁乡镇企业从国(境)外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的技术、设备和原材料。
 
  严禁非法进口、加工、利用国(境)外固体废物。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按照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定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环保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接受转移污染环境的生产设备、工艺、原材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000元至3000元罚款;
 
  (二)在乡镇企业集中建设区外新建污染环境项目的,责令迁入乡镇企业集中建设区,并处10000元至50000元罚款;
 
  (三)未经省环保部门批准,进行污染环境项目生产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0000元至50000元罚款;
 
  (四)进行国家明令禁止的严重污染环境项目生产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0000元至100000元罚款;
 
  (五)从国(境)外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的原材料以及非法进口、加工、利用国(境)外固体废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000元至50000元罚款;
 
  (六)拒不缴纳“三同时”保证金的,除追缴“三同时”保证金外,并处10000元至50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建设。
 
  第二十二条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罚没款的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各级环保部门的处罚权限,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缴纳排污费、超标准排污费或者被处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不免除其保护、恢复生态环境、消除污染、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环境污染治理不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相关
  园区规划
 
  1、总体目标
 
  充分发挥基地在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的重要作用,按照“大项目、产业链、产业集群”的发展方向,瞄准世界芳烃深加工发展的前沿和制高点,在石油化工、精细化工、化工新材料三大产业上突破一批关键技术,用五到十年的时间,建成国内芳烃技术领先、深加工品种齐全、产业竞争优势突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特种聚酯生产研发基地、尼龙树脂生产研发基地、特种纤维及制品生产研发基地、工程塑料生产研发基地及国内首家二氧化碳绿色产业化基地。
 
  2、具体目标
 
  (1)到“十二五”末期,完成投资500亿元,新建成销售收入10亿元以上企业20个,实现基地总产值1200亿元。
 
  (2)突破8项以上关键技术。
 
  (3)建设8个以上国家级水平研发机构。
 
  (4)引进和转化重大科技成果50项。
 
  (5)高新技术企业占企业总数的80%以上。
 
  (6)高新技术产品产值实现800亿元。
 
  3、产业目标
 
  基地划分为三个产业功能区,即石油化工区、精细化工区和化工新材料区。
 
  石油化工区。占地面积为12平方公里,主要是辽阳石化现有厂区10平方公里和预留发展区2平方公里。以生产芳烃原料为主要方向,达到炼油能力1000万吨,芳烃产品200万吨以上。
 
  精细化工区。占地面积为6平方公里,以开发石油化工区的芳烃、烯烃资源为主要方向,重点生产芳烃深加工产品和专用化学品。
 
  化工新材料区。占地面积2平方公里,以开发石油化工区和精细化工区的产品为主要方向,重点生产工程塑料、特种纤维等产品。
 
  发展
 
  辽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辽阳高新区”)正式升级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成为辽宁省继沈阳、大连、鞍山、营口之后的第五个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辽阳高新区始建于1992年5月,各项基础设施完备,道路平坦,路灯明亮,绿树成荫,各种建筑美观大方,社会秩序良好,人民安居乐业。
 
  辽阳高新区与欧、美、日、韩、台湾等国家和地区有着广泛的交流与合作,建立了由财政、工商、税务、邮政、电信、金融、保险等部门组成的系列服务体系。沈阳工业大学辽阳校区、中石油辽化研究院等驻区单位为高新区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科技、智力支持。高新区还与中科院、清华大学、大连理工大学等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建立了密切的合作关系。高新区生产力促进中心被国家科技部认定为第四批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目前,辽阳高新区集国家科技成果推广示范基地、国家级星火技术密集区、省级高新区、省科技先导区等各项优势于一身,成为全市最大的高新技术辐射源和产业化基地。
 
  中国东北地区最大的石油化工化纤联合企业——中国石油辽阳石化分公司坐落在高新区内,为高新区及周边相关企业的发展提供了丰富的原材料和市场资源以及方方面面的人才支撑。区内还有东北地区最大的合资企业——辽宁忠旺集团,是全国500强企业之一。经过多年发展,辽阳高新区形成了以化工、化纤、塑料为主体,电子信息、新型建材、生物制药等产业共同发展的独具特色的产业格局。
 
  在国家实施振兴东北战略的关键时期,为充分发挥区内石油化工产业发展优势,推动石油化工向精细化工和生态化工发展,进一步合理有效地利用好有限的石油资源,高新区在辽化厂区的东北部规划了3平方公里的精细化工工业园。这里毗邻辽化工业区,地势较为平坦,公用工程网络接引方便,对外运输方便快捷。目前,已有辽宁奥克集团15万吨环氧乙烷衍生物加工等20余个项目拟在这里建设。精细化工园区的开发建设面向海内外进行招商,这里将成为精细化工产业蓬勃发展的源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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