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持民营企业发展
一、对年度入库税收突破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且增幅超50%的工业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40万元;对年度入库税收突破1000万元且增幅超40%的工业企业,奖励80万元;对年度入库税收突破2000万元、3000万元且增幅超30%的工业企业,分别奖励120万元、200万元。
二、对企业通过国家级、省级认定的新产品,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2万元。
三、对牵头组织制定国家标准并颁布实施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牵头组织制定江苏省地方标准或行业标准并颁布实施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获得“标准化良好行为”AAAA级、AAA级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新获得江苏省企业质量信用评价AAA级、AA级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四、对获得国家质量奖、省长质量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新获得ISO9000、ISO14000 、ISO18000、ISO22000(HACCP)、CARB 等系列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每项分别一次性奖励2万元。
五、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名牌产品认定的企业,每项分别一次性奖励60万元、20万元。对新创建驰名(行政认定)、著名商标的企业,每项分别一次性奖励60万元、20万元。
六、对有由专业机构策划的品牌运营方案,品牌店有统一标志、标识形象并经县股改上市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实施的县内企业,年内在外新设立品牌直营店且当年销售超50万元的,每设立一个给予5万元补贴。
七、对经批准设立境外贸易机构,且当年销售本县企业产品达5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参加境外和省级以上经贸展会、专利博览会等贸易活动的企业,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备案的,给予摊位费60%的补助。
八、对年出口5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进行奖励, 500万美元以下部分,每出口1美元奖励人民币0.015元;501万-1000万美元部分,每出口1美元奖励人民币0.03元;1000万美元以上部分,每出口1美元奖励人民币0.04元。对当年注册或增加注册资本100万美元以上,且当年全部到帐的外资企业,按其实际到帐额的4%。标准给予奖励。
九、对原有生产线进行改造的企业,新改造的主要设备单台(套)达50万元且新添置设备总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上生产线的现有企业,新上核心设备单台(套)达50万元且新添置设备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十、对经县股改上市领导小组批准并对社会募股,规范化地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企业完成股改至上市前的企业所得税比原企业入库数增加部分,地方留成部分80%奖励给企业。对经证监部门批准进入上市辅导期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成功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0万元。企业通过上市、兼并、联合、股份制改造等方式扩大规模变更名称的,免收土地、房屋产权证过户等县级管理规费。为加快推动我县产业升级转型,进一步鼓励和吸引投资规模大、带动能力强、完善产业链的旗舰型、科技型大项目入驻我县,在《关于进一步完善经济开发区工业企业优惠政策的意见》。
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条 实行土地有偿优惠使用制度
凡进入经济开发区单独供地的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必须超1亿元(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亩均投资额180万元以上,建筑容积率1.0以上。土地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保护价,实行公开挂牌竞价出让。对高于上述指标值的项目,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采取“项目带政策”、“一事一议”的方法个案落实优惠政策。
第二条 实行税收奖励办法
1.对经考核认定的新光源、新能源、新材料及高端装备制造、电子电气、绿色包装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类工业企业及年亩均纳税达4万元(含4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享受税收10年优惠期,所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前1—5年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6—10年地方留成部分减半奖励。
2.年亩均纳税达2(含2万元)—4万元的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享受10年税收优惠期,所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前1—5年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按80%奖励给企业,6—10年地方留成部分按40%奖励。
3.年亩均纳税达1(含1万元)—2万元的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享受10年税收优惠期,所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前1—5年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按60%奖励给企业,6—10年地方留成部分按30%奖励。
4.所征土地使用税享受3年先征后奖政策,第1年奖励70%,第2年奖励50%,第3年奖励30%。
第三条 设立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
县政府每年设立1亿元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滚动用于扶持新能源、新光源、新材料及高端装备制造、电子电气、绿色包装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对发展潜力大、市场前景广、技术含量高的企业,由经济开发区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审核认定,并经县政府批准后,县财政可先期注入资金,用于支持企业厂房建设,待企业投产1年后2-3年内按银行贷款同期利率计算本息进行分期偿还。
第四条 本意见由经济开发区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木业园区、现代农业产业园、生态科技园及乡镇工业集中区可参照本意见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对2011年5月1日前与经济开发区签约的进区企业仍执行原有优惠政策,于2011年5月1日之后签约进入开发区的企业执行本补充意见;受国家政策明令调整或不可抗拒因素无法兑现的政策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