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优惠政策
1、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外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能源、港口、交通建设项目,经批准,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其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期满后,先进技术企业再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产品出口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批准,可从获利年度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外商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外商将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在规定期限内,经批准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其中,属于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
6、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总投资达到6000万美元(含6000万美元)或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1500万美元(含1500万美元),且达到或超过原注册资本50%的,可单独计算并享受2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7、外商投资企业在免税、减半征税期间,可免征3%的地方所得税。
8、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免征进口设备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凡符合国家规定目录的,可按规定退税率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园区优惠政策
1、对新办经营期10年以上的一般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国家《税法》规定的“二免三减半”所得税政策后,从第6年开始,可由企业申请,政府批准,从地方财政收入中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外商投资企业在以后的3年内每年相当于实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的资金补助。
2、对外商新办的高新技术项目,企业所得税除享受《税法》规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及“二免三减半”政策外,经批准,可从地方财政收入中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外商投资企业从第6年至第10年每年实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的资金奖励。
3、对外商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的有关项目,可在《税法》规定的优惠政策到期后,由企业申请,政府批准,从地方财政收入中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6年至第10年每年实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的资金奖励。
民营经济鼓励政策
1、鼓励民间资本在水利、交通、能源、通信、城建、环保和科技、教育、卫生、文化、体育、旅游、社会福利、社区服务等领域投资发展。选择一批具有良好经济效益的政府投资项目,向民营企业开放。
2、私营企业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其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3、经有权部门认定为民营科技企业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盈利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4、对民营企业生产性重大项目,由市同意调剂、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凡允许协议出让的新增民营企业工业用地,出让金可以按协议出让的最低标准执行,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折价入股。
5、鼓励以无形资产投资,鼓励以高新技术成果、商标等无形资产投资兴办企业。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其作价出资占注册资本的比例,由出资各方协议约定。登记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其注册资本中的技术成果(经科技部门认定)作价出资部分,经全体投资人确认,可免予评估。以商标作投资的,经作价评估和完善手续后,可占有相应比例的股权。
6、政府建立中小型企业发展专项基金,重点用于中小企业专业化发展、与大企业的协作配套和企业的外向拓展。
此外,镇江京口工业园区将对投资者本着“一切皆可协商”的原则,在税收政策和土地价格上采取“一事一议”的灵活方式,给予最大程度的优惠。同时,园区还实行优惠的“无费区”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