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支持外方投资较少的企业按外资企业登记管理。允许投资比例在1%以上的外方与中方合资、合作,兴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改革企业年检制度。对连续3年无违法行为的企业,实行信誉年检;
减免部分收费项目。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除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外,对申办注册资本在3万元以下私营企业的,免收注册登记费;
提高企业登记工作效率。内外资企业注册均实行"一审一核"制度,将企业登记的设立、变更、注销、核名的工作时间分别缩短为5、3、2、1个工作日;资料齐全的,即时办结;
试行法人投资项目筹建登记制度。对符合登记基本条件、尚未取得前置审批而暂不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的企业,核发带有"筹建"字样的营业执照,待取得有关行政许可和专项审批后核准其经营资格;
试行担保公司直接登记制度。允许企事业法人、社团法人和自然人投资设立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的各类担保公司,从事对中小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票据贴现、融资租赁等提供担保和再担保业务;
允许支柱产业注册资本分期到位。对汽车及零部件、装备制造、电子信息、医药化工和农产品加工等五大支柱产业以及环境保护、城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申请设立公司制企业,其首期货币出资达到注册资本20%以上的,其余差额部分可在3年内分期到位;
支持外埠企业来沈投资。允许外埠企业设立经营期限为1年的全资企业,合资人落实后重新规范登记;
放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比例。内资有限公司累计对外投资总额不受净资产50%的限制,资产经营公司、专业投资公司和集团母公司累计对外投资可达到100%,其他公司累计对外投资可达到70%;
放宽无形资产的投资比例。以中国驰名商标、辽宁省著名商标和沈阳市著名商标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的,其出资比例不受注册资本20%的限制;
支持事业单位改制。允许具备事业法人资格的单位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事业单位在取得法人资格后,可作为公司股东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直接管理的企业;
允许在职人员投资办企业。除国家明令禁止的人员外,其他在职人员可投资申办各类企业;
允许自然人与外商共同兴办外资企业。凡具有投资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作为中方投资者,与外商投资兴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支持留学人员投资办企业。允许留学人员凭据中(外)国护照创办各类企业,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持中国护照的,可注册为内资企业;持外国护照或虽持中国护照但取得外国居留证明的,可注册为外资企业;
支持港澳台同胞申办个体工商户。允许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凭据所在地永久居民身份证、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或护照,申办个体工商户;
支持内外资企业互换企业类型。允许内资企业通过产权转让、内资债权转外资股权、增资扩股等吸收外资方式,将企业变更为外资企业;允许外方撤出后的原中外合资、合作企业,通过资产重组等吸收内资方式,将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
拓展企业名称登记范围。允许实缴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的有限公司和非公司法人申请核准无行业类别企业名称。企业申请变更名称的,不再受企业登记注册后1年内不得申请变更名称的限制,可随时申请变更企业名称;
保护知名字号企业。对大型企业集团上市公司和获得国家、辽宁省或沈阳市知名字号的企业,保护其字号在沈阳地区享有全行业专用权。经该企业允许,其入股企业名称中可使用该字号,并允许字号前置在行政区划之前;
取消企业登记的实地勘验。除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从事易燃易爆易毒等危险品经营的企业外,其他企业在设立、住所变更时免于实地勘验;
取消市级著名商标重新认定程序。对沈阳市著名商标有效期满商标所有人申请延期的,不再履行重新认定程序,符合条件的可延期3年;
支持广告企业发展。允许A级广告专营企业兼营与之相关的展览展示、信息咨询服务等项目;允许企业集团母公司兼营广告业务;允许其他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通过设立分支机构经营广告业务;
改进企业监管方式。除市级以上政府决定的专项整治或因举报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外,工商部门不再进入企业检查;
实行轻微违法违规告诫制度。对无主观故意、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企业,告知限期改正,免予行政处罚;
清理公有制"壳"企业的法人资格。对不能合资合作、产权出售、股份制改造、规范破产的公有制"壳"企业,作注销或吊销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