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鼓励投资的范围及形式
(一)、外来投资者(指外国投资者、港澳台投资者、市外国内投资者,下同。)来我市投资,除国家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外,均不受行业、类别、参股比例、所有制形式、内外销比例、经营年限、投资规模的限制。
鼓励外来投资者举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能优化本市产业结构的企业,根据本市总体规划进行商贸、旅游、金融、房地产综合开发和信息咨询业的投资合作。
特别鼓励外来投资者举办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企业、产品出口企业和资源综合开发企业、农林牧生产加工企业,参与我市企业技术改造、旧城改造和科教卫生、能源、交通、环保等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
(二)、鼓励外来投资者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以资金、设备、品牌、知识产权、技术、管理等合资、合作、独资兴办企业,或采用承包、租赁、兼并、托管、购买国有集体和私营企业以及合作各方认为适合的其他形式的投资。
(三)、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市再投资,其外资比例达到投资总额的25%,均可批准、登记为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四)、外来投资者与我市企业或经济组织兴办合资、合作企业,我方所需投入的资本金及流动资金不足部分,我市各商业银行根据国家有关金融政策,按同等条件优先给予贷款支持。
(五)、国有企业可以部分或全部资产入股与外来投资者合资、合作。以部分资产入股的,其资产作价,大中型企业可按评估值在30%的幅度内(土地除外),由企业自主确定,小型企业可在50%的幅度内(土地除外),由企业自主确定;以全部资产入股的,其资产评估值的作价,按企业管理权限,由同级政府确定。
(六)、外来投资者来我市投资,投资比例达25%的,根据投资者的要求,可由外来投资者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或组织外来投资的人民政府与我市接受投资的当地人民政府签订协议,按照投资者的投资比例分产值、分利润、分地方各税。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地税局、统计局制定。
二、降低投资成本增加投资收益
土地方面:
(七)、外来投资者来我市投资,可根据项目性质不同,通过灵活多样的方式取得所需土地使用权。对经营性项目如房地产开发项目,主要采用招标、拍卖方式取得,对生产性项目可采用出让、划拨、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取得。
(八)、外商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场地使用费按川府发[2000]26号文件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场地使用费,从投产之日起按上述规定计缴,投产当年经营期满半年不足一年的,按半年计算,半年以下的免交。
(九)、外来投资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再交纳场地使用费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年限最长可达到国家规定的最高期限。并可根据不同项目按以下最低供地参考价(不含基础设施配套费)取得土地使用权:
1、存量土地:
经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或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的生产性项目3~4万元/亩;其它生产性项目6~7万元/亩;公益性项目4~5万元/亩;非生产性项目8~9万元/亩。
2、新征土地:
审批机关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基础设施项目、公益性项目或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生产性项目(含旅游和大型批发市场)的建设用地,除支付补偿安置费(对农村集体人员安置、地面附作物补偿),上缴国家和省的有关税费(造地费、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占用税)外,免交地方收取的各项费用。
3、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国土部门应及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一次性付款困难的,经政府批准可分期在两年内付清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
(十)、对生产性项目、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公益性项目、基础设施、旅游、规模大且辐射能力强的大型批发市场等我市急需发展的项目,采取特殊的用地政策。
即对投资规模5000万元以上且年产生税收在500~1000万元、征用土地不超过50亩的企业,其土地价格按最低供地参考价减半收取;对投资规模1亿元以上且年产生税收1000万元以上、征用土地不超过100亩的企业,无偿提供土地使用权。
(十一)、外来投资者采用租赁形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租赁期最长50年,年租金根据不同项目按土地标定地价结合租赁年限计算。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或公益性项目,租赁期在10年以上的可免交3~5年的年租金。非生产性项目,可视情况免交1~2年的年租金。
(十二)、我市企业用国有土地使用权折资入股的,折资价格以市国土部门确认的评估价作为依据。
(十三)、外来投资者投资改造、兼并或收购我市企业并全员接收原企业职工,被改造企业的土地可免交土地出让金;部分接收原企业职工的,可视接收职工情况,减交土地出让金。并可在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内,根据需要选一块新地,按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用以创办实体,安置原企业职工。该实体作为独立法人的,视为外来投资企业,享受本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
税费方面:
(十四)、外来投资者在我市独资新建或投资额占投资总额25%以上联合兴办的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外商企业所得税按《四川省鼓励外商投资若干政策规定》(即川府发[2000]26号文件)优惠。同时,自实际缴纳入库企业所得税年度起,其在我市入库的所得税税款,第一年和第二年全额、第三年至第四年的50%,按企业税收解缴关系,由同级财政补助企业;经营期5年以上,10年以下的,外商企业按规定减免。同时,自实际缴纳入库企业所得税年度起,其在我市人库的所得税税款,第一年全额,第二年和第三年按50%补助企业。市外国内投资企业,根据不同经营年限,比照上述办法,由同级财政实行补助。外来投资者在我市独资新建或投资额占投资总额25%以上联合兴办的非生产性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上的,自实际缴纳入库企业所得税年度起,其在我市入库的所得税税款,按企业税收解缴关系,由同级财政第一年全额、第二年和第三年按50%补助企业,经营期5年以上,10年以下的由同级财政将第一年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全部补助企业。
(十五)、外来投资者来我市投资川府发[2000]26号文件第(八)条第四款规定适用15%企业所得税税率的项目,由同级财政补助其实际缴纳所得税税额的三分之一。
在我市古蔺、叙永两县投资上述项目中的能源、交通、市政建设及旧城改造开发项目的企业,由当地财政按其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全部补贴企业。
(十六)、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或先进技术的外来投资项目实现的利润,属外商投资的,企业所得税按省政府有关规定减免;属市外国内投资的,按相同标准由当地财政补助。执行期满后,延期执行5年,再减半补助5年。
(十七)、以生产出口产品为主的外来投资企业,除按川府发[2000]26号文件第十二条享受税收优惠外,并从其实际缴纳入库企业所得税的年度起,三年内由同级财政将企业实际缴纳入库的所得税额的一半补贴给企业。
(十八)、外来投资者,将从其投资企业中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金在我市投资开办其他企业,按税收解缴关系,由同级财政全部补贴其再投资部分在我市实际缴纳入库的企业所得税款。
(十九)、投资于农业、林业、渔业以及使用新技术的农副产品深加工、开发项目的,企业所得税在按川府发[2000]26号文件的第(十四)条的10年优惠期内,由当地财政按企业实缴所得税额的30%补贴企业。在我市古蔺、叙永两县投资上述项目,财政补贴比例为40%。
(二十)、外来投资者在我市兴办农、林、牧加工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银行贷款一年期基准利率由市财政给予50%一次性贴息支持。
(二十一)、外来投资者利用荒山、荒地、荒滩搞农业科技或应税农林特产品开发项目,属外商投资的,按川府发[2000]26号文件免征有关税收;属市外国内投资的按相同标准由当地财政补贴。期满后,当地财政再按其实得税额的30%补贴企业,期限为5年。改良草地、牧场、草种、畜禽种的外来投资企业,除享受3%的牧业税优惠税率外,当地财政现补贴企业其实得牧业税额的30%,期限为5年。
(二十二)、外来投资者托管、租赁、承包我市破产企业、严重亏损企业、困难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由同级财政全额补贴企业所得税3年,减半补贴企业所得税2年;经营期限10年以上的,全额补贴企业所得税5年,减半补贴企业所得税5年。
(二十三)、鼓励外来投资者以各种形式参与我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资产重组。重组后的企业经市级有关部门认定,符合高新技术产业条件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开发项目,从认定之日起,享受本规定第(十六)条的优惠政策。
(二十四)、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3年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10年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属市外国内投资的,分别按上述标准由同级财政按实得税额全额补助企业。
(二十五)、在我市按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投资鼓励类别项目和国家批准的中西部地区项目,外来投资者独资的,免缴城市建设配套费、建管费、招标投标费、人防异地建设费、消防设施配套费、土地管理费,合资、合作的,按我市价费清理后确定的最低标准减半缴纳。投资允许类别项目,外来投资者独资的,上述各项收费按价费清理后最低标准减半缴纳;合资、合作的,按最低标准的70%缴纳。对投资鼓励类别项目和国家批准的中西部地区项目的中介机构收费和水、电、气、通讯等增(扩)容费,按价费清理后最低标准的50%收取,允许类别项目按最低标准的70%收取。
(二十六)、外来投资企业的固定资产,因特殊原因需要缩短资产折旧年限,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实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外商独资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率,可按国家标准提高50%。
三、强化投资保障营造更加宽松的软环境
(二十七)、外来投资者在泸州开办企业所需手续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办理,实行一站式服务。
(二十八)、外来投资者及其直系亲属愿意在我市入户的,有关部门应及时办理入户手续,其直系亲属和子女均享受本市居民同等待遇。
(二十九)、对外来投资企业实行挂牌保护制度。所有市级单位和部门到外来投资企业检查,必须报告市纠风办,经批准后方能实施。对外来投资企业进行属地管理,有关部门不得对这些企业进行多头检查、重复检查。对未经批准擅自检查或多头重复检查的,企业有权拒绝。市级执法机关对外来投资者个人进行调查、处理,除特殊情况外,需事先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对外来投资企业进行行政、经济处罚,实施前应书面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同意,未出示核准依据,企业可拒绝接受。外来投资企业法定的各项年检,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组织有关法定年检部门,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集中联合进行。
(三十)、进一步改善经济发展软环境,减轻企业负担。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经济发展软环境的一系列政策措施,严格执行各级党委、政府有关治理"三乱"的规定。实行外来投资企业收费"明白卡"制度。收费部门对外来投资企业收费时必须出示《收费许可证》,严格按“明白卡”所列项目和标准收费并开具专用票据。建立"三乱"退赔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外来投资企业收取的费用,经查实属“三乱”之列的,必须限时全额退还企业,并酌情按一定比例赔偿;若对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者赔偿经济损失。建立收费报告制度。依照法律、法规有权向外来投资企业收费的单位,年终要向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三十一)、建立和完善外来投资者投诉制度。市上指定改善泸州经济发展软环境督查小组办公室作为外来投资者投诉机构,负责受理外来投资的各类投诉,并及时交由相关部门办结。投资者也可直接到相关部门进行投诉。任何部门在接到投资者投诉后,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办结的,也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的有关情况向投诉者通报或说明。同时,有关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外来投资者座谈会、联系会,听取投资者意见、通报情况、沟通信息。
(三十二)、依法保障外来投资者及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法惩处各种危及外来投资企业及其人员生产、生活、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违规、犯罪行为。检察院、法院以及其他执法部门有责任依法及时受理、处置涉及损害市外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类案件。
(三十三)、凡为我市引进国内外先进实用技术、资金、人才、知识产权等提供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或受益方给予重奖。具体办法,视不同情况按泸市府发(97)194号,泸委发(99)18号文件执行。
(三十四)、到外来投资企业工作的留学回国人员、研究生、专业技术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保留其原按国家规定明确的身份。其人事关系档案由当地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机构或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职工交流机构管理,并在今后的流动中予以承认,并办理有关手续。
在外来投资企业工作的中方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或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考试,由管理其人事档案的政府人才交流机构按照统一规定办理。
(三十五)、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过去颁布的鼓励外来投资的政策,本规定未涉及的均继续执行,与本规定不相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