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扩大该市对外开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境外、市内外投资者积极参与我市建设,促进经济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广元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优惠对象
凡在广元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投资和兴办企业,且实际完成投资资金的,除国家法律有规定的外,不受行业、类别、参股比例、所有制形式、内外销比例的限制,同时,除享受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优惠政策外,还享受本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二、财税优惠
(一)对设在我市国家鼓励类产业的企业,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在2005年至2010年期间,经批准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在我市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如下优惠政策: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1至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至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1至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新办或再投资经营期10年以上,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企业和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大型商贸物流企业,第3年由同级财政按其上缴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安排配套设施、技术改造、用工补贴或技改贴息等专项支出,支持企业发展;年销售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第4至7年,由同级财政按其上缴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的50%安排专项支出,支持企业发展;以投资、购买、兼并及其它方式启动我市境内的长期停产或长期亏损或严重资不抵债的工业企业,且安置原企业职工在30%以上的,也可享受以上政策。
(四)新办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高新技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的第1至4年,由同级财政将其上缴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安排配套设施、技术改造、用工补贴或技改贴息等专项支出,支持企业发展;第5至8年,由同级财政将其上缴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的70%安排上述专项支出,支持企业发展。
(五)新办高新技术、工业生产、农业产业化和大型商贸、物流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上,且年销售收入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从实现销售收入起的3年内,经同级政府批准,由同级财政参照其每年上缴增值税中地方所得税部分的50%安排配套设施、技术改造、用工补贴或技改贴息等专项支出,支持企业发展;对年销售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另从实现销售收入第4至6年,由同级财政每年参照其上缴增值税中地方所得部分的50%安排上述专项支出,支持企业发展。
(六)以上税收优惠政策,除按国家有关减免税规定,报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执行外,其余由主管税务部门按税收政策规定征收入库,再由同级财政核实后,按实际征收入库数相应比例安排专项支出,支持企业发展。
(七)年使用我市劳动力在400人(含400人)以上的生产加工型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大型商贸物流项目和城市重要基础设施项目,经政府批准,从投产之日起,地方财政3年内给予200万元的流动资金贴息扶持。
(八)各级财政建立的支持工业企业发展资金、支持企业技改的贴息以及科研开发资金、争取的技术改造和国家支持企业发展的各类资金,本地企业和外商、外来投资企业同等享受。
三、用地优惠
投资者可以按有关法律政策规定采取协议出让、招拍挂出让、租赁使用和行政划拨等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坚持科学用地、集约用地的原则,对生产加工型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大型商贸物流企业的用地要优先予以保障。此外可给予以下优惠:
(一)所有生产加工型企业和大型商贸、物流企业地价款,可按所用地基准地价的不低于70%收取。
(二)对投资额大、产业链条长、带动作用强的生产加工型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大型商贸物流企业用地,可根据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情况,经政府同意的可按收支两条线原则,按征地成本价出让,低于法定优惠基准地价的部分,作为政府对企业配套设施、技术改造、用工补贴或技改贴息等补贴,由同级财政安排专项支出。但企业未能达到约定的投资额、用工人数等情况时,不享受该优惠政策。
(三)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国家规定缴清划拨价款及各项规费后,即可进场建设,并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新建和扩建生产性企业时,利用原企业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且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可以继续划拨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