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非用地类项目:指区内注册资金(实收)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或者年增值税、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的,不占用经开区土地类的项目。
扶持政策:企业上缴的增值税、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形成的经开区地方财政收入部分,以企业发展资金形式扶持企业发展,此政策自企业登记注册年度起执行三年,期满后另行制定,具体比例如下:
一、房地产类项目:给予30%。
二、商贸、服务类项目:给予40%。
三、工业生产类项目(包括科技开发类):给予50%。
第二条用地类项目:指在经开区购买土地新办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非公工业企业的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
扶持政策:
1.增值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留成在经开区的部分前两年全额返还,后三年减半返还;
2.企业所得税“五免五减半”优惠政策:企业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留成在经开区的部分前五年全额返还,后五年减半返还;
3.营业税优惠政策:企业缴纳的营业税留存在经开区的部分,以上一年为基数,第一年将增量部分的50%、第二年将增量部分的60%、第三年将增量部分的70%以企业发展资金形式扶持企业发展,此政策自企业登记注册年度起执行三年,期满后另行制定。
第三条上述企业扶持资金中的10%-30%奖励给企业法定代表人、核心管理层及相关人员:扶持资金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按30%给予奖励;扶持资金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100)的,超过50万元部分按20%给予奖励;扶持资金在100万元以上的,超过100万元部分按10%给予奖励。
第四条投资者在开发区投资兴办子园区(经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除外)承接总部经济项目的,入驻企业上缴的增值税、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形成的经开区地方财政收入部分的10%,以园区扶持资金的形式返还给园区管理公司,自项目入驻子园区年度起执行三年。
第五条高管人员生活补助
根据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的大小,对企业高管人员上缴的个人所得税给予相应的补助。经开区各项税收地方留成部分达到100万元,对1名高管人员所上缴个人所得税经开区财政收入部分给予全额补助。每增加100万元对应增加1名人员,最多8名。
第六条房屋购买补贴
在经开区购买各类生产办公用房的,给予投资者购买价格的3%作为补贴。
第七条引荐人奖励政策
引荐人:指引荐外来资金和项目进入经开区的国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不含内部机关工作人员)。
凡是引荐项目入区成功的机构、组织和个人,按照《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中介奖励管理办法》进行审核,对引进的项目公司注册资金达到1000万元(含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引荐人,按注册资金中市外部分2.5‰予以奖励。奖励在项目公司注册资金到位,并经审核确认后兑现。
第八条原有企业扩大再生产的扶持政策
对原有企业在2010年新增市外部分固定资产投入的,凡符合下列奖励条件的,经企业书面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由经开区经济发展局初审并上报管委会批准后,按照以下办法兑现奖励。
一、市外部分固定资产投入达到原总规模(含市内投资部分)一倍以上的视为新企业,享受本规定第二条政策。
二、对内资企业2010年新增市外固定资产投资的奖励:
当年增资扩股形成实物(人民币) 奖励金额(人民币)
1000万元至2000万元(含2000万元) 2万元
2000万元至3000万元(含3000万元) 3万元
3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 5万元
1亿元至2亿元(含2亿元) 10万元
2亿元至3亿元(含3亿元) 20万元
3亿元至4亿元(含4亿元) 30万元
4亿元至5亿元(含5亿元) 40万元
5亿元至6亿元(含6亿元) 50万元
6亿元至7亿元(含7亿元) 60万元
7亿元至8亿元(含8亿元) 70万元
8亿元至9亿元(含9亿元) 80万元
9亿元至10亿元(含10亿元) 90万元
10亿元(含10亿元)以上 100万元
对外资企业当年增资扩股的奖励:外资企业增资扩股到位资金对应内资企业的数额,奖励上浮50%。
(注:本款与《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帮助区内中小企业克服目前生产经营困难的意见》中第三条第4款,可由企业选择其中一款享受,不能同时享受。)
第九条引进人才补助政策
一、区内注册企业引进的博士,在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经人事部门认定后,每人每月补助1000元。
二、区内注册企业引进的硕士、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高技能人才,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且实际工作满三年以上,每人一次性补助2000元。
三、区内注册企业引进的高级人才,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不能转移的,由经开区设立的专项资金按一定比例补缴个人缴纳部分养老保险。
第十条户口政策
一、在区内投资的内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金达到50万元且纳税达到5万元以上,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申请户口落入专设集体户;实缴注册资本金达到500万元并且年度纳税达到30万元以上,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和5名高级管理人员(含技术骨干)申请户口落入专设集体户;实缴注册资本金达到5000万元且年度纳税达到150万元以上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和10名高级管理人员(含技术骨干)申请户口落入专设集体户。
二、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同胞投资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指定的其在本企业就业的直系亲属1人及该亲属的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及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含技术骨干)申请户口落入专设集体户。
三、个体工商户年度纳税在5万元以上的,本人可申请户口落入专设集体户。
四、大中专毕业生落户条件。大中专毕业生工作单位在本辖区内的,凭相关手续落户经开区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
第十一条注册资本(实收)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企业办理工商、税务注册登记费由经开区全额补助。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上述政策相应调整。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经开区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
(备注:开发区另有《鼓励企业技术创新政策》、《清洁生产、节能减排政策》、《名牌名品政策》、《贸易促进政策》、《鼓励中小企业扩大再生产政策》、《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政策》、《关于帮助区内中小企业克服目前生产经营困难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