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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信息齐齐哈尔是“一五”期间国家投资兴建起来的重工业基地,是典型的一市多镇工业城市。全市拥有规模庞大的工业企业群,已形成机械、冶金、发电、电子、轻工、纺织、化工、建材、医药、造纸、食品等门类较为齐全的工业生产体系。工业主要分布在中心城区及富拉尔基、碾子山等卫星城。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齐齐哈尔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坐落于南苑开发区,今年来逐渐成为齐齐哈尔乃至黑龙江的工业技术支柱。
其中有被周恩来总理誉为“国宝”的中国第一重型机械集团公司,有被称为“掌上明珠”的北满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有全国最大的铁路货车生产企业齐车集团,有被誉为全国机床行业“十八罗汉”的齐齐哈尔第一机床厂、齐齐哈第二机床厂,有国防教育基地——华安集团等实力雄厚的老工业基地,有超大型家具木门企业——华鹤集团(中国驰名商标)还有黑化集团、黑龙集团、雄鹰集团、金鹤门业等新兴的企业。齐齐哈尔主要工业产品有上千个品种,其中矿山设备、冶金设备、大型的金切机床、铁路货车、特种钢、汽车、锅炉、冰刀、猎枪、家具、木门等名牌产品享誉国内外,有全亚洲第二大火电场,黑龙江第一、第二电场,全国知名企业,中国一重集团,又有齐力达电子、华工机械等新兴企业。
10年来累计投资2亿元,建成道路10条(段)长20公里,硬化路面32万平方米,公路硬化率98%。并兴建了邮电通信枢纽,220KV输变电所,热力站等一批能源、通讯设施。3.37平方公里的土地上基本实现了道路、通讯、供水、供电、供热、供暖、排水等“七通一平”。使高新区具备较强的滚动发展潜力。
为加快齐齐哈尔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的建设发展,吸引更多国内外投资者前来投资兴业,凡是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投资方向的进区项目(以下简称企业),在享受国家、省、市现行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同时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土地优惠政策
第一条进入高新区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高新技术项目,使用国有土地可以采取先租后买的方式。企业自批准之日起4年内,其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累计达到土地出让金(现行综合价格)额度时,可由财政部门出具土地出让金缴纳手续,土地部门办理土地使用证;4年内未达到土地出让金额度的企业,企业一次性补齐不足部分后,亦可办理土地使用证。
第二条进入高新区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高新技术项目,一次性交纳土地出让金确有困难的,可分期交纳。首期交纳30%后,余额部分由企业出具交款计划承诺书,即可给予办理土地使用证。
第三条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并购高新区域内现有各类企业。被并购企业所欠的土地出让金,自批准之日起3年内,企业纳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累计达到所欠出让金额度时,可由市财政出具土地出让金缴纳手续,土地部门办理土地使用证;3年内未达到土地出让金额度的企业,企业一次补齐不足部分后,亦可办理土地作用证。
第四条高新区辟建高新技术创业园地。凡进入高新技术创业园地的小型科技企业、出口创汇型企业和环保综合利用型企业,按照高新区统一规划和设计标准准设。鼓励房产开发企业进入创业园地建设创业园和标准厂房,凡按标准进入开发区建创业园和标准厂房并三年不收租金的,政府免收综合地价,三年后按自愿原则可租可售。
二、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高新区内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国家免二减三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3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批准属于产品出口型企业,且当年出口产值达到总产值70%以上的,可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六条高新区内生产型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当年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的,经审核批准,允许再按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七条进入高新技术创业园地的小型科技企业、出口创汇型企业和环保综合利用型企业,批准后4年内,财政部门按企业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的全额,作为创业基金予以投入。
三、其它优惠政策
第八条国内外投资者用自筹资金在高新区投资建设的项目,首期到位资金达到总投资的30%,只要符合规划、环保、安全消防要求,可先行开工建设,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对拉动我市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高新技术项目或投资额较大的劳动密集型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方式,予以特殊政策优惠。
第十条各县区招商引资项目进入高新技术园区,招商引资指标和税收划由各县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