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吴中出口加工区政策优惠
出口加工区实行“境内关外”政策,即“四不、四免、二退、一保”
四不:
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海关不实行《登记手册》管理,改用电子帐簿管理;出口加工区内企业生产的货物,直接出口和销售给出口加工区内企业的,不征收增值税、消费税;货物可以在出口加工区和其他国家之间自由进出,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四免:
出口加工区内企业生产所需进口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予以免税;出口加工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进口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予以免税;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进区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交通运输工具、生活消费用品除外),予以免税;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加工的制成品及其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余料、残次品、废品等销往境外的,免征出口关税。
二退:
从出口加工区外进入加工区的货物视同出口,可办理出口退税;出口加工区内企业生产出口货物耗用的水、电、气实行退税。水、电、天然气退税率均为13%,蒸汽退税率为11%。
一保:
出口加工区内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进区的原材料、包装物料及消耗性材料,予以全额保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