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所得税:
在旅顺口区及辖区内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经营期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缴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产品出口企业,减免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值达到当年全部产品产值70%以上的,减按12%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先进技术企业,减免期满后,可延长三年减按12%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营企业,经营期在15年(含15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批准,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含10年)的,减免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农业企业开发“五荒”地(荒地、荒坡、荒滩、荒沟、荒水面),属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前5年可免缴土地使用费,从第6年起按规定缴纳;属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可按标准地价减交延续弥补,但最长不超过5年。
二、再投资退税:
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期限不少于5年,经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再投资已缴税款的40%;再投资于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的税款。
三、地方所得税:
国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地方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
按照大连市政府统一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得年度起,7年内免征地方所得税。
四、预提所得税:
外商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大连市旅顺口区的股息、租金、特许使用费,除依法免征所得税外,均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提供资金、设备的条件优惠,或者转让的技术先进,经批准,可减免或免征所得税。
五、增值税税率:
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粮食、食用植物油;
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图书、报纸、杂志;
饲料、化肥、农药、家电、农膜;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税劳务);
纳税人销售或进口除上述应税货物外,税率为17%。
如下项目免征增值税: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避孕药品和用具
古董、图书;
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
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
六、关税:
马、驴、骡、牛、猪:改良品种用;绵羊、山羊、鸡、鸭、鹅以及其他改良品种用的活动物;
鳟鱼、鳗鱼、鲤鱼以及其他鱼苗;
龙虾、大虾、小虾、对虾、蟹、牡蛎、扇贝(包括海扇)、贻贝、墨鱼及鱿鱼等种苗;
带壳种用禽蛋;
无根插枝及按穗植物以及食用水果或食用坚果的树、灌木的种用苗木;
报纸、杂志及期刊;儿童图画书、绘画或涂色书;乐谱原稿或印本。
各种印刷地图、水稻图及类似图表(包括地球仪、天体仪)手绘的建筑、工程、工业、商业地形或类似用途的设计图纸原稿、手稿;用感应纸照相复印或复写纸誉写的上述物品复制件;
无商业价值的商业广告品、商品目录及类似的印刷品。
七、相关土地政策(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