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25平方公里范围内的各类进区项目在享有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优惠待遇外,还享有我市地方的十一项优惠奖励政策(已进区企业按当时政策执行)。
1.各类新办进区项目,其增值税地方留成返回开发区部分5年内50%返还给企业。
2.新办进区外资(含港、澳、台)项目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率,高于15%部分由开发区财政局于次年一季度内返回给企业。新办进区外资(含港、澳、台)项目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两免三减半的政策优惠外,继续享受5年所得税减半返还,减半期企业所得税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10%的最低税率,实际按10%税率执行。
3.各类新办进区内资项目,企业所得税自举办之日起5年内享受50%返还。
4.开发区内所有进区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水、电、气、通信设施应当优先保证供应,电费按当地国有企业同一收费标准计收,水费比城市企业用水每吨优惠0.12元。开发区范围内的电话一律按市话标准收费。
5.在开发区内建办的外资(含港、澳、台)企业按外资比例免交水增容费,外资比例低于50%按50%执行,其余部分可缓交两年;各类内资企业减半征收水增容费;基础设施投资企业的水增容费全额免交。
6.开发区内所有企业免交电费保证金。
7.开发区内急需引进的各类中高级人才,市计划、公安、人事、劳动部门凭开发区管委会的批准录用手续,及时办理户口迁移、身份确认、工龄延续等相关手续。
8.开发区内的各类进区项目优先安排建设用地,保证项目用地需要,地价视项目性质、投资规模、用地面积、科技含量等情况给予优惠。
9.市各商业银行对开发区基础建设资金、中外和资项目中方配套资金、企业流动资金需求优先安排。市计经委、人行等部门优先支持开发区内企业申报发行企业债券。市计经委、体改办等部门优先帮助符合条件的区内企业发行股票。
10.本市镇村企业在开发区兴办的各类项目,其各项经济指标仍由母体企业所在镇统计。
11.招商引资奖励政策。凡为开发区引进项目的,对引进外资的有功人员按单个项目实际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