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税:
区内企业生产所需进境的机器、设备、磨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所需进境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进境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均予以免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加工出口的产品免征增值税;区内企业加工的制成品及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余料、残次品、废品等销往境外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免征出口关税。
保税:
区内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进境的原材料、原器件、包装物体及消耗材料,予以全额保税。
退税:
从区外进入加工区供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包装材料、以及加工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生产办公用房的基建物资等予以出口退税;区内企业生产货物耗用的水、电、气等准予退还所含的增值税。
加工贸易备案制:
对区内企业展开加工贸易业务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取消《登机手册》,使用电子帐册管理,实行半年一次总量核销制度;对区内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实行“备案制”管理;原材料和半成品可在区内企业间自由转让。
加工区享受国家级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