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优惠政策
1、土地出让金基准价格3万元/亩,交足土地出让金后,开发区负责办理用地手续(使用年限50年)。
2、投资密度达到300万元/亩,或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可先期缴纳50%土地出让抵押金,其余50%在五年内补齐。
3、年区级税收总额超过150万元的项目,先缴纳土地出让抵押金,待达到缴税额度后,土地出让抵押金由开发区财政予以全额补贴。
4、以租赁方式使用土地的企业,土地年租金可按租金标准的40%缴纳。
5、在区内投资1000万元以上,并安置下岗职工或就业转失业人员300人以上的中外企业,可将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费全部返还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
税收财政支持
1、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年缴税总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企业,可享受开发区财政扶持政策。按企业交纳的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区级收入部分的50%予以补贴,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开发新产品。经贸型企业财政扶持政策一事一议。
3、入驻团地企业的供水、排水价格,五年内在现价基础上下调10%。
4、免收道路、上下水、供电等基础设施配套费。
5、免费为企业职工提供各种技术培训。
再就业扶持政策
1、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需要提供小额贷款的,可按政策规定程序申请贷款。贷款额度在2万元以内,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申请展期一次。对从事微利项目的,可按规定享受财政贴息,展期不贴息。
用人单位吸纳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的税收扶持政策
1、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的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不足总数30%的可按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2、对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的,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不足职工总数30%的可按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3、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和现有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的30%以上,3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减征30%。
4、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凡符合条件的,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