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招商引资和鼓励民间投资,加快项目建设,推动东港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辖区内工业、商贸、流通业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其他纳税在我市的各类企业项目(不含房地产开发项目)。但国家、省市已给予行业、企业扶持政策的除外。
第三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总投入包括固定资产投入和无形资产投入。固定资产投入是指该项目在土地、厂房建设、设备购置及安装费投入;无形资产投入是指该企业购买产品专利和国内外著名商标的投入。
第四条对总投入在1000万元以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项目,给予以下优惠政策:
(一)用地方面政策。总投入在1000万元以上、税收贡献度高且亩投资不低于150万元的项目,由项目受益单位按每平方米不高于60元的标准提供相应面积的工业用地。
(二)收费方面政策。总投入在1000万元(含)至3000万元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人防结建费、消防设施配套费除外,下同)按标准收取后,东港市级收入返还企业50%,用于扶持企业建设;总投入在3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标准收取后,东港市级收入返还企业80%,用于扶持企业建设;总投入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标准收取后,东港市级收入全额返还企业,用于扶持企业建设。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律按规定标准下限的50%收取。
(三)税收方面政策。总投入在1000万元(含)至3000万元的项目,自立项之日起,按8个月建设及投产准备期计算,给予1年的税收优惠;总投入在3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的项目,自立项之日起,按12个月建设及投产准备期计算,给予2年的税收优惠;总投入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自立项之日起,按15个月建设及投产准备期计算,给予3年的税收优惠。改扩建的企业达到上述标准,对应上述投资额在原纳税数额不降的前提下,增量部分给予2年税收优惠。税收优惠指企业交纳的增值税10%、企业所得税20%和营业税40%(不含建筑营业税),返还给企业。
第五条对总投入在3000万元以上的商贸、流通类项目,自经营活动开始之日起,给予以下优惠政策:
(一)收费优惠政策。总投入在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上的,分别对应享受总投入在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的收费优惠。
(二)税收优惠政策。按本条第一项投资额度,对应享受工业企业的税收优惠。第六条域内外企业或个人并购、盘活域内关停企业,独立设立企业的,自新设立企业之日起,给予企业2年的税收优惠扶持。
第七条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市发改局、经济局、财政局等部门优先帮助争取国家、省和丹东市固定资产贴息扶持。
第八条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提高产出和效益,纳税大幅度增长,前三年度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三项之和平均每年在100万元以上的,当年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达到前三年三项纳税平均数150%以上的部分,给予企业10%优惠,用于扶持企业发展。(对一事一议已给予优惠政策的企业,且优惠额度超过该条政策的除外。)
第九条对新上的高新技术企业投入额达到第四条规定,除享受国家、省、丹东市优惠政策以外,在税收方面,按第四条第三项规定再延长2年。
第十条凡在我市域内注册、生产经营活动在我市域外,但在我市缴纳税收的各类企业,按纳税的一定比例给予企业经营补贴。其中,增值税10%、营业税40%、企业所得税20%。
第十一条对进入东港、前阳和孤山三大组团园区的新上工业项目,土地使用税按“五点一线”区域内产业园区标准征收。
第十二条对从事出口产品生产、来料加工和境外投资的出口企业,以及其他享受国家退税政策的企业,有关部门要加快退税办理速度,确保国家退税政策落到实处。
第十三条企业合资合作重组过程中因产权转移发生的相关税收,地方收入部分全部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第十四条企业实施污染减排技术改造的,政府根据企业的环保设施投入情况,予以一定的补贴。
第十五条鼓励金融部门加大对企业贷款投放和担保机构对企业贷款担保力度,努力保证企业的资金需求。
第十六条加快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信用担保的行业准入、风险控制和补偿机制,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成立担保机构和开展联保业务,依法、自愿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性融资担保。
第十七条金融部门要推进中小企业金融产品创新,努力为中小企业量身定做信贷新品。大力推广股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海域使用权质押、林权抵押、集体土地抵押等新型贷款业务,进一步扩大库存产品质押、应收账款抵质押、出口退税质押、政策性退税质押等贷款业务的应用范围。
第十八条鼓励具有竞争能力的企业积极争创名牌产品,对获得丹东市、省和国家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1万元、5万元和10万元奖励。同一产品,当年获得市级以上名牌称号的,按最高奖项奖励。
第十九条鼓励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高成长性的企业上市融资发展。企业在上市过程中支付的有关费用,凭合法凭证,可摊入当年经营成本。企业上市过程中需缴纳的各项事业性收费,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减免。企业单独成功上市,市财政给予100万元补
第二十条实施各级领导包扶重点企业(项目)制度,重点抓好纳税100万元以上各类企业和重点项目的市场开拓、资金协调、生产运行等。
第二十一条财政预算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资金作为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扶持我市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及技术创新奖励、培训、咨询、信息和服务体系建设等。
第二十二条达到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标准的投资项目,企业用工可由劳动部门提供不低于15天的免费技术培训。项目投资人家属和子女享受当地居民待遇。
第二十三条创造良好的企业发展软环境。
(一)行政服务中心和项目受益单位,实行所有生产、经营项目手续办理代理制、限时办结制、合并收费制。
(二)建立对企业检查的请示制度、预告制度、首查不罚制度。
(三)公开收费项目,公开办事程序,公开承诺事项。
(四)全面打造“零距离、零费用、零投诉”的投资环境,企业注册登记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自主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四条长安、黑沟、新农、马家店、龙王庙、小甸子、合隆、十字街等8个乡镇的项目,总投入达到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投资额50%以上的,享受本办法相关扶持政策。
第二十五条市政府成立扶持企业发展政策认定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工业、招商引资、第三产业的副市长担任。市经济局、发改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国土资源局、城建局、审计局、监察局、招商局、金融办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负责受理和审查申请享受优惠政策企业的审定工作。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经济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东港市扶持建设项目发展暂行办法(试行)》(东委发〔2008〕6号)和《东港市扶持工业企业发展暂行规定》(东委发〔2009〕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