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实施“开放活区”发展战略,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招商,着力营造全员招商的浓厚氛围,现就港闸区实施招商引资奖励提出如下指导性意见。
一、奖励对象
凡为港闸区招商引资工作作出实绩贡献的个人、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可按照本意见给予一定奖励。区专业招商人员(单位)的奖励不适用本意见。
二、奖励办法
1、鼓励社会力量招商引资。一般项目按照民资项目注册资本和外资项目实际到帐额的5‰给予奖励;重、特大项目的奖励经双方协商按协议履行。民资项目是指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及以上、且总投资在5000万元(不含土地费)及以上,开工建设一年内完成固定资产投入(以区统计部门认定为准)达到项目计划总投资25%的市外民资项目。外资项目指注册资本在300万美元及以上的项目,其实际到帐额以商务部确认数为准。
2、鼓励区级部门和单位招商引资。对区级部门和单位招商引资实行以奖代考。在招商引资中作出贡献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按照民资注册资本和外资实际到帐额的给予奖励,其中单位和个人分别为1.5‰和2‰,1.5‰作为部门(单位)工作经费。民资注册资本和外资实际到帐额依照本条第一款标准认定。
3、鼓励现有企业“以企引外”。凡民营企业通过股权置换、并购等方式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区内外商投资企业以增资扩股方式引进外资,一次工商登记注册外资额达到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2000万美元和3000万美元以上,且当年到帐15%以上的,分别一次性奖励民营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层2万元、5万元、10万元和15万元;与全球500强企业(以上年度《财富》杂志公布名单为准)进行合资、合作或并购的加倍奖励。
4、鼓励“无地招商”。引荐区外企业(项目)到我区登记注册纳税,不需要新增建设用地的项目,按开始纳税12个月的实际分得财力的50%一次性奖励给引荐人;其中属区级机关引荐的,按单位40%和个人60%的比例分配。
三、其他
1、凡享受了当地政府给予土地价格优惠或其它方面奖励的项目,不再按本意见进行奖励。
2、招商引资奖励由受益单位支付。
3、本年度新注册的项目可参照本意见实施奖励。
4、本意见供各单位参照执行,具体奖励标准由各自协商确定并报区政府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