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惠政策
(一)外商投资新创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三资"企业,能提升我市产业层次,实际投资頟达到300万美元;填被市场空白,实际投资额达到200万美元;确属国内领先的高新技术产业,实际投资额达到100万美元的,采取"一事一议"、"一事一策",市政府可控范围内实行最大限度的优惠。
(二)对鼓励和允许的新办外商投资工业性项目,境外资金全额到位,经营期十年以上,从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头两年免征,后三年减半征收;从第三年起到第十年内,市财政安排一定资金给予扶持;第三年至第五年,扶持额度为每年实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第六年至第十年,扶持额度为每年实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
(三)凡在本市新设立的"三资"企业,当年引进外资到帐达50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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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竣工(达100万美元的,放宽在二年内),可享受市财政技改项目贴息。
(四)新办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取国产设备,可按有关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
(五)外方投资者新增加投资或追回注册资本,其增资部分可享受同类项目同等优惠政策;外方投资者将从企业得到利润直接再投资企业,且经营期内五年以上的,市财政全部返还再投资的部分已缴当地应得的企业所得税。
(六)对新办外商投资"一优二高"现代农业、创汇农业、农业基地、开发性农业项目,经营期十年以上的,从获得年度起,除享受国家规定政策外,市财政再安排一定资金给予扶持;第一年至第五年,扶持额度为每年实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第六年至第十年,扶持额度每年实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该企业十年内每年实缴的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总额。
(七)对外商新办的能源、交通、市政公用设施等基础设施项目,给予下以政策:
1、对经营期十五年以上、投资回收期较长的项目,从获利年度起,市财政给予扶持;第一年至第五年,扶持额度为每年实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第六年至第十年,扶持额度每年实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
2、外商投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允许租赁用地,经批准,自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五年内可免缴土地租金。
3、对外商投资建设和经营的交通项目,其沿线的土地使用权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出让给有关外商投资者。允许将已建成收费的交通基础设施及其相关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和经营权或股权,依法有偿转让给外商。
(八)鼓励外商投资三产项目。外商来我市投资新办信息咨询、金融、交通运输、货运代理等服务性行业及开发旅游景点项目,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企业获利年度起,除享受国家规定政策外,市财政给予扶持;第一年至第五年,扶持额度为每年实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第六年至第十年,扶持额度每年实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外商投资商业零售项目,符合我市有关规划的,其项目用地可采取协议出让;外商投资高等专业教育、医疗机构等非盈利性公益事业项目,其建设用地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采取行政划发。
(九)鼓励外资嫁接、收购、兼并国有集体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一事一议,经批准给予特别优惠政策;中方投资者以房地产作为投资的,在办理过户时免缴有关规费,应缴契税予以优惠,过户手续工本费不高于50元人民币。
(十)外商投资企业经考核合格被定为国家"双优企业"(技术先进和出口先进)的,每家奖励1万元。
(十一)提供优质服务。
1、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审批、一个人承办、一周内办完"的承诺服务。在市办证中心开设外商投资服务中心,由分管副市长直管,实行全天候、宾馆式服务。
2、境外投资项目或引进境内市外资金500万元以上项目,发放"市长绿卡",即事即办。
3、成立外商沙龙,定期开展活动。
4、建立市级领导班子重点外资项目"一对一"联系责任制,协调解决项目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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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生产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5、部门提供优质服务,实行服务内容、办事程序、审批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五公开。
6、外商在诸暨工作,有国际驾照的,免费办理汽车驾驶热照;子女入学入托享受常住人口待遇,教育部门优先给予安排;就医实行导医,指定专家医师会诊。
(十二)给予政治荣誉。
1、从2002年起,对在诸暨已投资300万美元以上,累计纳税500万元人民币以上,投资办厂五年以上的外商授予"诸暨市荣誉市民"称号。
2、每年对全市外商投资企业中纳税前10位的企业授予"外资明星企业"称号。外商在表彰会上披红戴花,外商及企业名单在《诸暨日报》、诸暨电视报、《今日诸暨》上公布,并录入当年《诸暨年鉴》。
(十三)对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给予贴息扶持。凡具备出口退税账户条件的企业,按应退未退的出口退税额度,经国税部门审核后,向银行申请账户托管贷款,贷款给予财政全额贴息。
(十四)外商投资企业以300万美元为基数,当年自营出口实际完成基数以下(含基数)部分,每出口1美元奖励1分人民币;超基数部分,每出口50万美元奖励1万元人民币;外商投资企业超3000万美元以上部分,每出口50万美元奖励2万元人民币。超基数部分按奖励单位的整倍数计奖,奖励按结汇数计算。
(十五)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各类出口企业参加国(境)外国际贸易展销活动,凭参展有效票据,经市外经贸局审定后,每只摊位(按9平方米标准摊位计算)按参展地区分档给予补贴:美加、欧盟地区每只摊位补贴40%;非洲、西亚、东欧、拉美每只摊位补贴50%;其他地区每只摊位补贴30%。为加大招商引资国度,充分调动社会各办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市政府规定:对直接介绍外商或直接引进外资在50万美元及以上项目的引入人,按项目实际到位资金额的6%给予奖励。资金按外资缴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由市级财政列支兑现(开发区内引资资金由开发区列支兑现)。